答:《补充通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为此,建设部将于近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问:为什么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
答: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保证《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请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文件;同时加强贷款审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银行将不再采信其证明。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积极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惩戒虚假信息提供者,防范信贷风险,人民银行目前已经根据《通知》精神着手对该系统中相应的模块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银行、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执行情况,一段时间后,将对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处罚违反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