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两国的全球矿产资源战略之日本篇

2007-12-18 10:38:3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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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qinchuanyouzi

  因此战后,日本不得不转换方式,一方面,通过“经济/技术援助”等措施改善与资源国的关系;另一方面,组建“石油公团“、“金属矿业事业团“等促进性机构,制定和执行鼓励政策,全力支持日本公司的跨国矿业经营(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技术、信息服务等手段)以及通过财团参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新挤进各资源国;同时建立战略矿产储备,以备不时之需。日本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了多条渠道、多种方式的保障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的机制和体制,促进市场机制与海外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实现有效获取海外矿产原料的目标。

  日本实施矿产全球战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业、事业共同努力,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发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全球供应系统,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跨国经营队伍,形成一大批海外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其矿产的稳定、长期和安全供应。具体包括:

  (1)将促进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列为国家矿业政策的首要目标,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鼓励矿业跨国经营,从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在海外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基地。

·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

  对于前期风险程度最高的草根勘查工作(选点工作),经费全部由日本政府承担(通过金属矿业事业团执行)。选点后进行矿床勘探时,政府急需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中钻探和坑探工程政府补贴50%,其他工程补贴60%。日本公司与其他外国企业共同进行海外的矿产勘查时,日本政府为本国公司提供50%的资助。

·对矿业跨国经营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便利条件

  对在海外探矿的日本公司,政府提供优惠贷款(主要由金属矿业事业团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会实施)。贷款分针对勘查开发有色金属的一般贷款、针对勘查开发铀和稀有金属的探矿成功偿还贷款、针对大型海外矿业项目的政府投资三种形式。日本法人在发达国家进行铜、铅、锌等的勘查时,政府提供一般贷款,贷款额为所需总资金数的50%,特殊需要时可达70%,偿还期限15 年(宽限期5 年)。探矿成功偿还贷款,对铀矿,贷款比例原则上为总资金额的50%,特殊需要的可达70%,对稀有金属,原则上为60%,特殊需要的可达70%,偿还期限为18 年(宽限期5 年)。政府直接投资,限于与矿业界共同组织的海外大型矿业项目,政府投资比例可达50%以上,收益或亏损按官民投资额度合理分享。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会的一般贷款面向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勘查开发的日本企业,贷款比率原则上为50%,偿还期限20 年(宽限期5 年)。日本进出口银行对确保全国矿石供应的大型项目提供贷款。若项目失败或遇天灾、战争等事故,可减免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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