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情首页>品味人生>百态>正文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网友称量刑太重(图)

2007-12-18 10:10:49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相关标签: 真情 | 品味人生 | 百态

侠客:zhaochunli4950

点击图片翻页

点击图片翻页

(资料图)

新快报12月18日报道 本报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报道出街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其中在网易的论坛票选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凌晨3时,本报的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网易、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在网易论坛上,凌晨3点到昨日下午5时期间,回复报道的帖子共4604条。

记者看见,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在网易专设的投票区上,截止到昨日下午5时,有27166名网友参与投票,认为“不该获重刑”的有24524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0%;仅有2642票认为“应该获重刑”。苏州的“jindengxu”认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

有律师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