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立法的原则
(1)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全民,突出公平性
在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保障的对象是所有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实现现在社会的事实上的平等。政府在立法方面对于社会保障中不得不考虑中国正处在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现状。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的大都都是城镇范围内的,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提及很少,按照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尽早使得农村与城市保障制度的接轨。未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该贯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前最迫切的保障对象是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解决好这一问题,社会保障“广覆盖”的重任也就完成了一半。这也是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现状的真实写照。其次养老金的制度应该进行相应调整,促成机关企事业单位尽快并轨,有资料表明: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606元,其中有43%的人低于500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月均养老金是1200元到1400元之间。各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人员的两倍左右。
(2)明确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法理,提高立法层次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和法两个概念的有机结合,因此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应该从社会保障和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从保证社会互助从而避免公民的生活风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提高其生活质量角度预防和公平解决行为冲突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明确法理可以是政府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时准确把握什么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现今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需扩充,政府应该再多出台一些社会保障的专项政策,在明确法理的过程中,制定和改进一些能更加适应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
围绕明确社会保障的法理,政府应当重视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由各个相关部门分头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国家社会保障的整体变化,更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立法及日常事务处理机关,或者强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亦或者是把各个部门的意见汇总在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在社会保障方面崇尚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层次。
(3)明确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组成
以“民法典”作为参照,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社会保障法典”。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救济法是对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无偿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护的是人们的生存权,是关于事中和事后解决生存风险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目的在于涵盖过去农村的“五保”和城市“低保”。社会保险法是事前预防生活风险的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是通过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福利津贴、福利服务、福利设施及公共教育来实现发展权的,是关于改善并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行为和措施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可见,社会福利法是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物质生活水平、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公平环境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实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