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立法为前提。有资料表明:截止到1995年,世界上已经有16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其标志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内容全面或设计单项的社会保障法律。
现在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仅有的几部也只是侧重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在没有明确立法的前提下,许多保障措施的不到很好的应用。没有法律依托,尤其是在基金政教和管理方面很难落实。应该西方的高度化的社会保障国家学习。
(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障立法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保障通过各种帮助是部分社会成员或的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配置。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使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此外,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财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
现在我国已经成功转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了,鉴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关系,我们发展社会保障同样也能造福经济。推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使社会保障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3)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证
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的保障问题,流动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还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和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保护劳动力资源,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巩固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保障法制化不仅可以推动社会保障的稳定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德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值得我们借鉴。完善的保险挣缴和管理机制使得社会保障资金充裕,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得广大的劳动者免除了后顾之忧,促进了社会保稳定。
(4)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