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突出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强制性。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和其他法律的效力与权威性一致,对于违反法律相关内容和违规现象的处理手段也是强有力的。层层监督机制,保障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和顺利实施。
体现西方各国的强制性,最突出的是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与管理。西方的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都是建立在“高税收,高缴纳”的基础之上的,先不论这一形式是否合理,单从各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方面来看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绝对是行不通的。但只1991年一年,欧盟国家征税占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40%来看,收缴工作还是相当有效的。每个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因私自挪用或者漏缴社会保障基金(税)的情况下,应该对其实行相关的处罚。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国家中,社会保障资金已经不是什么选择性的了,完全是一种强制性的收费,突出了其强制性,这点上可以和税相提并论,也有很多国家征收了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需要强力的实施和监管。
三、 借鉴外国经验强化我国政府立法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通过对西方发达社会保障国家在政府立法方面对社会保障的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的社会保障建设虽然卓有成效,但是离发达国家的层次还是有段距离的。西方先进社会保障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在也在面临改革。主要原因是因为:(1)单方面的实施社会保障难以持续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助长了国民的惰性。这也使得我国不能完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道路。面对世界性的社会保障改革,我国政府应该总结自身和外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避免犯重复错误,在立法方面对社会保障的对策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下面来谈谈我国政府立法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对策:
(一)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解决政府立法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种种问题,就要将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目标法定化和法治化,用以规范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行为。如果说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的灵魂核心,那么政府就是那个赋予社会保障其灵魂的人。只有政府在立法方面强制执行,社会保障才能有据可依,有法可据。政府立法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可想而知。
西方社会保障国家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几乎每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里,政府对其的立法都处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之上。每一国家的立法都有其原则,那就是各国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确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法是当前国内社会保障建设的重中之重。
1.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1) 只有建立起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有效的规划管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