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很多年的发展,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了多样化和全面性的特点,保障项目达到300多个。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有:第一,社会保障是大机器生产的客观需要;第二,以“普遍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国方略;第三,初期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包括失业、养老、家庭保险,实现“家庭平安、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第四,实行以工代赈的现代社会救助,反对消极的救助行为;第五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失业保险和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第六,社会保险必须以促进自我保障意识的确立为前提;第七,社会保障项目应该逐步展开。
1896年和1914年新泽西州和亚利桑那州分别出台了《教员年金法》和《老年退休计划》。1933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拨款资助各州实行劳动救济和失业救济,把社会保障着重放在“以工代赈”和实施失业救济。1935年签署了《社会保障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生效。这也是美国第一个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法律。自那时开始,各届政府又提出了许多建议,建立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住宅保障等。1965年国会通过了《老人健康保险》,1972年制定并施行《残疾者健康保险》。社会救助方面,从40年代末到60年代先后通过《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房法》和《住房与城市发展法》。
美国社会政府保障立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1)保障了全体美国公民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阶级矛盾,从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2)社会保障的推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美国经济的运行,缓解经济危机的压力。(3)社会保障制度还通过职业技术培训和免费教育,极大地改善了劳动力的质量结构,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经验总结
上文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优越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的政策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是有自己的一套完整体系的。通过这些国家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以及政府立法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针对我国在社会保障相关的这些方面的缺憾,我们可以总结出发达国家的政府立法的优势在于:
1. 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