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弱,监管机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采用行政手段进行收费,手段弱化,缺乏刚性约束。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行为责任规范和制裁方法。现在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方面。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资金作出详细的硬性规定,更不用说社会保障资金的增值了。政府的行政手段并不适用于管理社会保障的某些问题,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有些单位利用法律的空白进行违背社保原则的活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也是经常被违规占用。据有关资料介绍,尽管近年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和对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但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违规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另外没有一个专门负责解决社会保障事件争议的机构也是中国社会保障界的一个缺憾。
二、 发达国家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及其作用分析
(一)各国立法进程和影响分析
在社会保障层次较高的发达国家里,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都做的十分完善。每一个国家对社会保障都有自己的一套独道的立法体系和标准,比如英国的高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德国的重保险社会保险体系,还有美国的全面性社会保障体系等。下面就这几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以来作以分析:
1. 英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英国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核心,其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英国社会保障立法遵循:(1)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应是普遍而非选择性的。(2)满足最低需求原则。社会保障应旨在维持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收入并防止贫困。(3)充分就业原则。社会保障必须与充分就业联系起来。(4)费用共担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实行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
153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在此后的300多年一直实行而无太大改动。养老保险最早立法是1908年的《养老金法》,但是覆盖面非常小;1925年颁布《老年补助养老金法案》,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年龄的具体条件;1946年颁布《国民保险法》,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者均可每周领取养老金;失业,医疗保险在1911年立法。工伤保险立法于1897年。社会救助是根据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建立起来的,1976年修订后更名为《补充救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