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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 2007-12-17 1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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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happy8jzq
happy8jzq 侠客文章

纵观我国的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总的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着的,也可以说是成绩卓越。从1984年到现在的20多年中,基本完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从以前的计划式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较平稳得度过了社会保障的转型期,但在这其中不乏有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1.社会保障法的法系不健全,缺乏整体统一的规划

虽然从1984年以来,我国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力调整,根据形势的发展行成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但总的来说,社会保障立法体系还是残缺不全。一方面缺乏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另一方面在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中,大都主要侧重某一领域或方面。以社会保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大部分法规政策主要侧重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而忽视了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像这样的情况在别的方面也是很常见。现在社会保障立法基本上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所制定出台的法规之间、不同政策之间还缺少相关的联系,甚至有的还存在着矛盾,现在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比如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中的许多问题还都无法可依等等。

2.社会保障法立法层次低,目标不清晰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表现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中,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大约七部,但这些法律并非所有都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且所涉及的并不完全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而由国务院批准执行的又多是以“规定”、“条例”、“办法”等等,至今仍然处在还没有有一部专业性强的法律,这是与社会保障制度在人民生活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同时也与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停留在以地区政府为导向,下达政策性文件的低端阶段。当前,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条文,早已在100件以上,另外还有大量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存在,甚至还有更低位阶的行政性文件。这种低层次的立法也造成了各方面权责的混乱,主体的目标的不清晰。

3.社会保障立法主体分散,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脱节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的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劳动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等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以及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财政专户管理体制)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这就是必造成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形成立法层次无序,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严重。立法主体责任不清,权限不够明晰,就使得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矛盾和冲突,实施起来无所适从,必然导致社会保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就当前来说地方政府出台的许多相关政策多是自行作主在中央没有一个统一的调度,中央政府在立法方面是渐进式、有差别、分几条腿走路这就使得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了立法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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