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该学习德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先制定几部主要的法律,以这些法律为核心构成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法律的出台时间应该尽快,德国的几部核心法律是在5年到10年内出台,我国也不应晚于这个时限。
(4)采用符合我国当代国情的立法模式
纵观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的变迁,初期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20世纪70~80年代改革开放时期,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进行的积极探索到现在,在立法模式上,我们一直采用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在经过20多年漫长改革实践探索的过程后,“十一五”期间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步伐加快的时期,虽然还没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任务,但《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主要的社会保障法律是应当出台的。
现在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及时变换立法模式为综合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事务。德国也是在建立相关几部立法后,经过对几部立法的总结和归纳才形成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模式的改变,也可以使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有了社会保障基本法之后,立法工作也简化了许多,这样不仅利于管理事务,还可以彻底避免以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了。
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而社会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处在重要的位置上,正如前文不断重申的那样,政府立法的作用关系到社会保障能否良好的运行,更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要做到“政府立法先行,相关政策随后”的正确实施顺序。现在社会上对于制定一部完备而又系统法律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党的“十一五”规化纲要(2006年~2010年)中指出:“建立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劳动力市场、企业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加强对地方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的指导。”
虽然在近期的发展计划中还没有要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的明确话语,但是还是可以从中体会到我国政府在立法方面的决心。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使经济发展,人们安居乐业,在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相信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会有更好的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