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家具不满意 委托方可以索赔

2007-12-17 11:11:0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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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儿子结婚,吴某向王某定做一套家具,并自行提供优质木料,家具还未完工时,吴某因其样式与自己要求的有出入提出让对方悔工,但王某依然按原样式坚持做完家具,结果被吴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吴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家住绥中县的吴某为儿子结婚,于2007年9月3日在木工王某家定做一套家具,双方约定吴某自行提供优质红木,王某按吴某提出的样式打制。手工费每天200元。一个星期后,王某请吴某过来看即将打完的家具。吴某看后,认为王某打的家具与自己要求的样式有出入而不满,为此要求王某进行悔工。但王某认为打制工程已完成了大半,吴某要求悔工无理,坚持按原样式做完了家具。为此,吴某以家具样式与自己的要求不符,自己提供的木料受到损失,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法院立案后,委托一物价评估中心对原告吴某定做家具投入的红木进行评估,其价值为2700元。

  经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吴某和被告王某的陈述得知,吴某自行提供木料,王某以自己的技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制作并交付成果的事实可看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是承揽合同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定做人吴某认为家具样式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承揽人王某应按照吴某提出的样式要求进行改制。在家具样式不符合吴某要求的情况下,王某仍继续按原样式制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此给吴某造成的损失,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原材料红木款2700元,已打制完成的家具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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