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我原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甲有一套平房(面积38.5平方米),05年9月动迁,我想为自己购置一套住房(80平方米),于是经我与甲协商,我私下给甲一笔钱(此费用系君子协定,无证可查)以补偿甲的平房(38.5平方米)产生的动迁费,并将增加面积(80-38.5=41.5平方米)的钱交到房产局,打算到回迁的时候将此房产由甲更名为我,但此时单据上的“户主”为甲;“交费人”为我。但是回迁时,甲改变主意,拒绝更名,并要将此房收回。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若起诉,是否会得到对我有利的判决?谢谢!!| hshcool35_rea 侠客文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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