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某县贸易局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代表为吴某。该公司于2000年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没有成立清算组织。2001年底甲公司在本县电视台发布了营业楼招租广告。在2002年3月,吴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将甲公司营业楼租赁给张某,并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每年租赁费10000元。贸易局时任局长的李某知晓房屋租赁一事,未表示反对。张某利用该营业房开了一家超市,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2003年11月,贸易局更换负责人,新任局长得知甲公司的房屋被租赁之后,就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吴某无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与张某终止合同。因张某不同意,贸易局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交回占用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