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近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现向您们咨询,望您们能在百忙中解答。
我在2006年6月8日与人鉴定了一件门面租赁合同,合同如下:1、租赁期限为8年。2、房租费每两个月交一次,先交后做。3、租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租房者承担。4、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5、在经营期间我无权干扰对方正常经营,租房者在经营中遇到困难可自行转让该门面,房租不变,鉴字之日起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
我收租房者订金5千元,门面至今没有修好,我还没有得到房产证,我丈夫说我无权自作主张把门面租出去,他有一半的房产权,他要留门面来自己经营,我跟租房者商量,他说要我赔偿他几十万的服装费,我说门面没修好,你又没有装修,我为什么要赔偿你钱,我只退订金加利息,他说不行,我说我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请各位律师能为我解答这个问题,法院会怎样判这个案子。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