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营业补偿问题

2007-12-13 11:50:4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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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hshcool16_rea

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动迁户,我想问动迁合法的工商户,营业损失如何补偿(我的纳税额为100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20元)我们这营业损失是按20除0。8这样计算的依据是什么?还有个问题店内的从业人员补偿 本地拆迁条例第47条是这样规定的(从业人员工资,按在册职工人数,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从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鸡西这为每人每月300元) 我的问题是我和店内的员工在劳动局签定了劳动合同为每人每月700元,到动迁办他们说每人每月就300元,多一分也不行,这是死规定。记的在今年5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鸡西为450元,为什么不能按照执行,作为一名守法的工商户都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来雇佣员工,为什么作为政府机关的动迁办拒不执行!!第三个问题是本人有二个正在出租的门面因动迁与租户解除了租赁合同,本地拆迁条例第40条是这样规定的(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可是动迁办拒不执行,这一点我真是想不通,动迁办为什么对开发商的利益这样维护,而对普通百姓的利益掷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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