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特别重大,建议人大常委会组成特别法院,特别检查厅审理这一案件。请予审议。”
仅仅两天,即一九八零年九月廿九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查厅监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这个决定特别有一条:“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前不久。华国锋在会见外国记者的时候,曾经就审判林彪、‘四人帮’两案发表谈话时说:“对所有的主犯,都不会判处死刑。”
但是,后来的宣传舆论似乎是在否定了他的这种说法。围绕着紧锣密鼓的宣传攻势,彭真特意安排了一个技巧,请全国著名法学家、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的张友渔就“特别审判有何法律依据”为名,于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廿一日来了个答新华社记者问。
张友渔说:“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九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按照这一条的规定……”
他的解释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国外许多的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恰恰是根据这条规定,不应当再追究江青、张春桥等人的法律责任。因为那时的法律和政策不仅不认为是犯罪,而恰恰认为那是革命。”
对此特别法庭当然是不屑一顾的。
新华社记者问:“国外大多认为审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是事先确定他们有罪,法院只是决定量刑轻重,因而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请问对此有何见解?”
张友渔回答说:“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曲解。我们坚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审判程序是保证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法院在审理终结前,既不肯定被告有罪,也不否定被告无罪。而是在审判中根据事实来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特别法庭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中,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讯程序,对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判定,如果判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量刑轻重。”
当然,对这样的解释和说明,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几乎没有多少人予以相信。他们都说:“结论早已定了,只不过是一出精彩的闹剧罢了。”
虽然如此,国内外的相当多数的人们,还是怀着极大的兴趣,注视着这一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