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部联合颁发《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2007-12-12 16:54:0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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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自2007年11月30日起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共20条,是军队各级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关于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专门法规,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内容的重要补充,适用于全军和武警部队所有单位和人员。

《规则》强调,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综合性工作。《规则》对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性质、组成作了比较详细的表述;对长期以来军队坚持实行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责任承包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对各级机关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说明;对部队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基层实际。

据介绍,《规则》是在1989年12月三总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工作暂行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紧密结合军队实际的原则和坚持求实创新在继承中有所发展的原则。

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称,《规则》从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明确了各级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系统梳理了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制度。《规则》的颁发对进一步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官兵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解放军报/倪景武、范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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