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租了一个场所卖计算机.但由于生意不好,我将一部分场所又租赁给另外一人张先生.结果张先生在别的柜台赊了一些货,收据是他们公司的章但场所写的是我的房间号.张先生后来跑了,并将赊的货带走,没有结款.那些债权人向我要钱,认为我是出租方应承但这些债务,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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