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沛县敬安粮管所的高x,李x,90年代我们一家四口人和下岗职工王x同住在一个小院里,三间公房一家各一半.王x的妻子是沛县张庄粮管所的职工.95年王搬到张庄居住.是99年还是2000年记不太清了,王x一家又搬回敬安粮管所承包所里的面粉厂.所里又给王x安排了房子,后因房子拆除王x一家又租房子住的.97年因小孩大了需分房住,我找所长要房子,所长把王x住过的一间半房安排给我家居住.从此三间房就我一家住了.
2002年粮食系统进行粮改\房改,需将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个人,所长把安排给我家住了五年多的房子卖给了王x.粮食局房改文件上有一句话:需将部分公有住房\营业门面出售给在岗,下岗职工.局长在所长会议上讲过,职工住的公房,谁住就卖给谁,全县也都是这样执行的.惟有我这一处住了多年的房子不卖给我,卖给了王x.局党委会研究过,凡是粮食系统的职工,不论是双职工还是单职工,一户只给一份.所长为了把房子卖给王x把房改文件上的"住房出售给个人"改写为"原住房出售给个人".把安排给我家住的房子说是王x借给我家住的.是把这一间半房子卖给王x的唯一理由和根据.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1所长改文件有没有错?有错的话属于那种错?
22006年4月10日给我家处理决定,但2003年就给王办了土地使 用证.这个土地使用证有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