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并在当天下午公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
与央行9月27日下发的《通知》相比,《补充通知》对此前争议最大的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明确,那么,这份迟来的“补丁”能否使房贷新政发挥应有的效果呢?
央行9月27日下发的《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
但是,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央行没有制定统一标准,而是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此,各家银行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给出了四种版本:一,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二,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三,以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四,以家庭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这四种版本对于第二套房的制约效果,可用“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比如,第一个版本对于炒房这种投机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原因有二:第一,炒房者可以在还清贷款后,继续享受“第一套房”待遇炒房,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循环炒房链条。第二,炒房者可以用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购房,并且享受“第一套房”才能享受的优惠待遇,从而形成以家庭众多成员为主体的循环炒房链条。
很显然,在商业银行选择第一种版本的情况下,央行发布的房贷新政对于炒房的制约力量将全部被架空。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使它更愿意为自己留下宽松的回旋余地,尽可能大地规避政策对其商业逐利行为的制约,由是,造成第一个版本被更多商业银行所采纳的局面。
央行显然认识到了《通知》的缺陷,因此,在12月11日正式发布政策“补丁”,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而且对“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作出了极为严格的界定。
央行的这一“补丁”严谨到了几乎无懈可击的地步,它堵住了此前《通知》中留下的诸多漏洞,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商业银行的政策回旋空间,使得房贷新政变得不仅具体和刚性,在可操作性上也大大提高。这将彻底结束各银行间在第二套房界定方面的乱局。但是,房贷新政“补丁”能否发挥威力还需要重视两个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