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8日,当地法院对这一侵犯隐私权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判处被告李雅梅侵犯原告隐私权成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在当地媒体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法庭宣判后,李雅梅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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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8日,当地法院对这一侵犯隐私权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判处被告李雅梅侵犯原告隐私权成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在当地媒体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法庭宣判后,李雅梅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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