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认定家庭为单位 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2007-12-11 18:34:5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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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9月27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央行今日发布的《补充通知》对“第二套房”做出明确说明,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来认定房贷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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