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从一房二卖说起

2007-12-10 13:55:31| 点击:319| 评论:6| 好评:0| 坏评:1|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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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追风

二是,民航航班的取消与合并。非天气问题的航班取消与合并似乎成了习惯性的坏风气。常常是许多客票售出之后并无对客户的事前通知,每次都是客户按航班时间提前达到机场办理登记手续时才被告知航班被取消,必须向后拖延时间改下一个航班。乘客起了个大早、吃不好睡不好的按时赶到机场,却被航空公司的一句“航班取消”变成了个晚集。岂不知乘客在选择此航班的时间时,是有各种考虑的,也许是为了赶时间转机;也许是有其他重要的活动安排。即使民航公司重新安排了航班,弥补了乘客乘坐的服务内容,但却无法弥补顾客的时间、活动安排导致的其他损失。

契约是可以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的,但不事先预告,事后无补偿,不容讨论的只让乘客单方修改和只能无条件服从于供方契约修改的条件,这并不是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契约精神。

三是,“一房多售”式的“一座多售”。我是国航的金卡客户,但已多次遇到了航班机票超售的现象,甚至于头等舱的机票都无法保证,只能“享受”降舱的服务,直让人哭笑不得。

国航解释为:航班换了机型,出现了座位、舱位的变化,无法按已售出机票的舱位提供座位及服务了。顾客只能无条件的接受降舱的服务。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换机型,也不知道是不是另有当官的临时要乘坐头等舱,但我知道机票就是契约,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是乘客的违约,国航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换不换机型与乘客无关,并不能因此而变成违约的理由。但国航根本就不将这种自身的违约视为是一种违约,也根本不承担任何违约的责任。

中国的法律很奇怪,对非垄断的市场行为似乎非常重视并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一旦违约就重罚。如开发商的一房多售等现象。但机票的一座多售却似乎并非是违约,似乎国有垄断行业的行为并不接受法律的约束。而机票的一座多售与开发商的一房多售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从商业性质和市场行为看都是契约行为,都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都是一种严重的违约或说商业欺骗。至少违约方应承担违约的损失与责任,否则中国契约精神就无法通过法律与市场规范来建立。

民航的公司包括国航并没有一个领导能看到契约对企业的重要性、对市场的重要性,甚至从上到下没有任何人研究与关注过这类违约事件的影响和赔偿问题,没有过任何处理的办法与工作要求。

当我向服务人员提出坚持要按合同履约的要求时,得到的回答是除了降舱之外,国航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来国航的工作规定与流程中,除了毫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规定之外,没有任何应遵守合约的契约精神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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