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条款模棱两可 全装修购房合同留玄机

2007-12-10 10:44:4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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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晚报晨讯】购房合同前后矛盾,装修材料标注不明。昨天,市民冯女士致电本报962288热线,述说自己购买了一套全装修的期房,烦心事随之而来:拿到手的预售合同里,几个关键条款有点模棱两可。她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合同条款有疑问

  几个月前,家住徐汇区的冯女士,看中了位于松江区的新楼盘三湘四季花城紫微苑。“附近几个楼盘看下来,还是觉得这里比较合适。”冯女士决定选择在此购房,第一是看中全装修房子心省力;第二因为是期房,价格相对实惠。今年9月8日,她支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10月30日拿到了该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时楼盘很抢手,签合同的时候也没多留意细节。”冯女士把合同拿回家后,才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存在几点疑问。

  首先,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第三条房屋价格一栏里,所标注的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的总房款,都标明了“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而在合同后面附着的《补充条款》里,则和前面正本里的措辞相反,“不包含”改成了“包含”。冯女士提出疑问,“那到底哪条说了算?”售楼小姐向他们保证,总房款里包括了装修费用。

  其次,由于购买的是全装修房,就涉及到具体的装修标准,“虽然合同的附件里写了使用的材料品牌,但太模糊了,卖方可以自由选择用料。。”冯女士举了个例子,如客厅、卧室采用的地板,合同附件里标注了3个品牌。售楼小姐解释,这3个品牌不供买方选择,而是卖方的选择范围。据了解,就这3个品牌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好几种规格,不同品牌本身价格也存在差异。地板、涂料、墙面砖、橱柜、洁具等都列举了3个品牌,“如果销售方每样都用最便宜那款,我又能怎么办?”冯女士对此很疑惑。

  相关部门答疑解惑

  房产销售经理蒋维蔚先生表示,总价是否包含全装修费用,以补充条款为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是不得更改,至于装修用料的标准,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的,乙方签字即赞同。

  记者随后就此咨询了962121房地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是由房地部门统一制订的,买卖双方如需更改,可在其后附上补充条款,并以此为准。而关于全装修房的装修标准,相关的投诉非常多。买方如果签订了合同,就表示赞同合同条款;双方如事后产生分歧,就只能靠司法途径来解决。为此,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就全装修房的合同订立,提出过几点意见,提醒普通市民在落款前多加留意:

  一、全装修房中使用的装修材料、设备应当在《预售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列出清单,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颜色、产地等尽可能详细列明,空调、厨房设备、卫生洁具、热水器等除要求列出品牌外,型号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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