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她不是白领的话我也就不会过去了。她还是比较清秀的,不然的话我也不会和她一夜情”、“她长得好看,不然我也不会了”。
外遇更为常见,但对婚姻的破坏性却降低;离婚率急骤增高,无过错离婚、良性离婚、协议离婚成为主流。有些有过一夜情经历的人,似乎也不认为一夜情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事情,既然是平常事,那当然不会影响婚姻,所以如果对方要知道的话,还是会告诉他。
几乎没有例外的是,在我调查的这些有过一夜情甚至是热衷于一夜情的人,都希望有稳定的感情和安定的婚姻。不管以后是否能做到,但是都表示婚后不会再主动去寻找一夜情,除非婚姻发生“状况”,否则都愿意对婚姻、对配偶忠诚。“我相信婚姻啊,我肯定要结婚的……我要有女人就不必要出去乱搞了”。“我需要婚姻,不需要一夜情”。
“我也希望有女朋友的,我还是想有稳定的感情,而不是天天一夜情”。
笔者观点:性权利必须在社会规定和允许的框架内实现
人类的性关系不是单纯的自然关系,而是高度社会化的一种社会关系,折射出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道德和美的文化传统以及婚姻制度和民族风情等。性的社会属性,使人们的性关系中除了性吸引、性渴求外,还具有了好感、赞赏、尊重、关心、爱护、责任、义务等思想感情和道德因素。性的社会属性,使人类的性关系脱离了自发性、盲目性,具有了社会规范性和规定性,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意义。这种社会化的性关系,才是理智、道德、有益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性关系。
“一夜情”赞赏者认为,“一个人一生换了很多性伴侣,他也不一定就是坏的”,一夜情并非“道德沦丧”。他们认为“一夜情”是人的一种权利,“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有权利和陌生人去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制止。
拥有性关系、性生活,确实是成年人的一种权利。但是,性关系的权利不是孤立片面的,它与性关系带来的各种义务密切联系。人们在享有性关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由性关系所带来的相应的各种义务:一、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异性对象,承担关心、爱护、忠诚、扶助的义务;二、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结晶--子女,承担抚养、抚育、教育、呵护的义务;三、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社会和法律形式--婚姻家庭,承担维系、加强、巩固、保护的义务;四、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存在空间--社会,承担服从社会规范、增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义务(《对“一夜情”的伦理透析》,安云凤)。“一夜情”所说的权利,就是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得到肉体和感官的快乐,完全没有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及义务。这种只有个人利益,没有社会责任,只有享受,没有付出的权利观,形成了一种无义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