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卖方拒不缴纳税款怎么办?

2007-12-05 12:17:5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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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月,我买了一套二手的商品房,面积156平米,签约时间是200427,合同第三条是房屋总价;第四条是“此房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不含物业管理费)”;第五条是“房屋的转卖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负责协助”。此房虽是二手房,但还没有房产证,于是甲方就在已备案的预售合同上进行了背书转让,并在房产部门备了案。随后,我们按照合同的约定,也如数的付了全部房款,并接了房子。但事隔三年多,问题出来了,主要是合同中的第四条“其他费用”问题。

关于“其他费用”的含义,在合同中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当时双方都一致认为是双方的税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当时我也觉得,房款之外的其他费用,除了物业管理费之外,那理所当然的应当包括税款及公维基金,所以,我对卖方的措词就没有提出异义。合同约定这些费用由卖方负责,但是我们并没有要他马上付清,因为卖方在政府机关担任一定职务,自称有一定的办事能力,他说等到办房产证的时候找他,这些费用都可以免掉。

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的事一拖就是三年多,现在刚刚有点动静。当我找到卖方,请他兑现承诺的时候,他开始耍赖了:先是说我们的事情都已了结了,我不欠你的钱;后来又说,这么长的时间,已经过时效了,你不应该来找我;后来他又辩称:合同中讲的“其他费用”只包括公共维修基金,不含税款。如果按照他的这种说法,公共维修基金应该由他来负责,税款属于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事项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各承担房款总价的1.5%税款,通过调查,我还发现,卖方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就有1.5%的税款未缴,加上这次的1.5%那就是3%。因此,如果按照卖方的最后一次说法算,卖方应该缴房款总价的3%的税额,及公共维修基金,买方应缴房款总价的1.5%的税额。

由于我方据理力争,最后卖方也不得不承认公共维修基金和3%的税款由他自己承担,但是他还想继续耍花招。他说:“这两笔钱我不能主动的去缴,等什么时候开发商向你要的时候,你再来找我,我承认有这笔账”。这句话乍一听好象没有什么毛病,但仔细分析就能看出,其实这又是一种赖账的把戏,他认为:拖的时间越长,你就越不好找我,法律不是有个时效性吗?另外,房屋契税不象别的税种,你不去缴税,税务机关要来查你,向你索要。可房屋契税却不同,你要是不去缴税,绝对不会有人来查你的,也不可能会有人向你索要,因为主动权在房产部门,你不主动去缴税,最后你就得不到房产证。你看我这套房子买了已经三年多了,从来没有人来向我要过税。所以,卖方也非常清楚,这两笔费用永远不会有人来索要,那么你就永远不要去找他要。这就是他内心的如意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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