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屋产权性质

2007-12-04 14:29:05| 点击:2222| 评论:0| 好评:1| 坏评:0|第2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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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谈谈经济适用住房。其实严格来看,经济适用住房应该列入商品房范畴,因为经济适用住房是交纳过土地出让金的。但由于其特殊的交易流程和特殊的购买人群限制,因此这里特别讲解。首先,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政府限价住房。其大概操作模式为:政府将某块地以最低价(不加土地增值收益及不加收综合地价款)出售给开发商,作为条件国家也限制了开发商的赢利空间(国家规定房价)。而对于购买人,国家同样作出限制:1、购买人需要拥有北京市长住资格。2、购买人家庭年收入需要低于北京市规定标准。3、购买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北京市最低标准。(注意家庭的概念)但是请注意,这些规定只是限定‘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而无法限定其它种类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这里引入一个重要的概念:经济适用住房的分类!大体,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

2、 非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称为类经济适用住房。

3、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

什么是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呢?简单说就是购买国家土地,并按照国家的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建设的房屋。该房产的首页上盖有‘经济适用住房’的红章。该房屋的特点是:原业主肯定是从开发商处购买。类经济适用住房呢?在国家房改政策变更后,国家从实物分房变为货币分房,但是由于货币分房的可操作性低的问题,因此国家稍稍变更了政策,允许各个单位变相的货币分房。即各有条件的单位(自己有闲置土地的单位)自行建设房屋,并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自己的职工。由于这种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周遍的商品房价格(同时也存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该种房产在领取房产证的时候,是按照类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领取的。但是注意,该房产证的首页上也有‘经济适用住房’的红章。此类房产的特点是原业主从原产权单位购买。最后,就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该种房产的出现比较复杂,一般是由于拆迁产生的此类情况比较多,还有部分单位分房也可能出现这种房产,其他情况不再累述。

上文记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细分,这时出现了一个问题,这几种经济适用住房是一样的吗?过户流程相同吗?答案是:不同!首先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满足五年内和五年外的交易条件(交易条件视培训对象选择讲解)。类经济适用住房和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则没有五年内或五年外的限制,而是可以随时交易,并且对购买人也没有限制,唯一的要求是:购买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既然过户流程和收费标准不一样,我们怎么区分呢?其实很简单,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经济适用房这两个章就可以区分上述两种房产,而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类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分只要看购房合同即可。因为,只要是国家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方都是开发商,而类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方都是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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