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屋产权性质

2007-12-04 14:29:05| 点击:2036| 评论:0| 好评:1|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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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很多人对房子的房屋性质不是很明确,为了让买房人和卖房人对房子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大致把目前房屋的产权性质做一下分析,

目前北京市的房产从房产所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两类:

1、 产权房

2、 使用权房 现在从法律角度来说,使用权房交易是违法的(按目前使用权房的交易方式),因此我们先讨论产权房。产权房从房产性质上来细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房源:

1、 商品房

2、 已购公房(含央产房)

3、 经济适用住房(其实应该包含在商品房内,但是由于房产交易的特殊的性,这里将它单独取出讲解)

首先讲解商品房。在说商品房的时候,我们先要分析目前国家现行的房屋、土地政策。在我国,房屋和土地是分开的。由于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因此实际上有房就有地,但是拥有房屋的产权并不代表拥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产权)。中国的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制。因此,我们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我们是可以拥有房屋产权的。产权代表什么?代表国家认可的私有财产,而根据现行法律,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近增加的法条)。根据上述两点表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商品房就是同时拥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注意:特殊的商品房,通过特殊手段拿地,结果出让时产生高额土地出让金,并该金额由客户承担。如安慧北里雅园,需要补交5%-8%的土地出让金!!)

其次讲解已购公房。在前些年,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问题(国有、集体所有),所以国家一直忽略了土地其实也是一种商品,商品就可以经过流通并增值。于是,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过的时候,政府突然发现:恩?!!土地是有价值的而且是价值很高的商品,但是由于以前政策的错误,现在再加收土地出让金却来不及了(法律概念:法律的不可逆追溯性)。在加上房屋改革的进一步进行,于是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房产。这种房产的特殊性在于,业主只有房屋的产权而没有法定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拥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这种房产性质体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就是:在房本的首页页面上有一个红章(成本价购房)。这种房产在维持原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原业主享有和商品房业主同等的权利(例如:出租、出售、抵押等),但是国家为了收回土地出让成本,于是规定:这种房产在上市交易的时候,由购买方按当年的成本价的百分之一和面积的乘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客户购买房屋后,房产性质发生改变,房产性质由已购公房变更为‘商品房’。这里再说央产房。其实央产房很简单,它首先肯定属于已购公房的范畴。但是,由于它的原产权单位比较特殊,是中央在京单位或中直机关,所以就有了央产权的概念。在2003年10月1日前,央产无法上市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以安全为由不让央产房上市交易。当然这个理由比较可笑,后来国家也意识到这个原因(的可笑),同时还为了房产交易中产生了大量收益以及平议国家房价的目的,国家在2003年10月1日央房正式上市交易。但由于历史原因,央房交易还是有种种限制,如部级干部的房产禁止交易,所有央房上市都需要有央产房住房档案等(临场补充查档原理)。(央产的判断:看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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