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规定完善汽车维修市场

2007-12-04 14:26:4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汽车 | 使用维修 | 故障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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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9月,北京机动车维修企业已增至6044户,每年要维修车辆达676万辆次,但汽车维修行业至今还没有一份合同示范文本。

  为此,市工商局和市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北京首份汽车维修管理合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11月21日两市局组织各方代表对《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举行听证会,并透露,此次采纳各方意见后,这份合同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正式出台。

  维修不合格承修方需无偿返修

  现在很多维修企业的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没有彻底处理,这些没有修好的车行驶不到几天,老问题还会再度复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车主到维修企业接车时必须要求修理企业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才交费收车。合同规定,要是维修企业不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有了这个合同规定,敖先生的事情也就有了解决依据。今年2月3日,敖先生在丰台区的一家东风雪铁龙4S店对自己的毕加索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内容包括更换机油机滤、全车检查、检查刹车片、检查水箱四项内容,并支付维修费312元。哪知维修保养后不久,2月16日敖先生带着自己的女友和侄子驾车去浙江,在杭甬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侄子当场死亡、女友也受了伤,车辆及公路护栏都损毁。后经交管部门委托汽车检测中心对该车进行检测,结论为该车制动系工作情况不合格,部分刹车片厚度为零。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原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致使事故发生。由此敖先生起诉该4S店,要求赔偿45万元,至今该案仍在审理中。

  《维修合同》还规定,对于维修合格的车,维修企业也必须提供一定的维修保质期。合同第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特别是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使用假冒配件应受处罚

  汽车维修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配件以次充好是其最常用的伎俩,一个进价只要十几元的汽车配件,卖给消费者却要上百元,不知情的消费者难免上当受骗。更危险的是如果更换的是和行驶有关的配件,如刹车片等,伪劣产品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有调查显示,近35%的车辆故障原因是由于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造成车辆机体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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