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房地产的民生性正在进一步强化

2007-12-04 10:21:41|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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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eijweit3

可以说,房地产的民生性是最近整个中国房地产市场转变的一个风向性指标。无论是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房地产的论述,还是最近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的24号文件、359号文件、64号文件、39号令,中心点就是围绕房地产的民生性而发的。因为,这些政策与文件,不仅纠正早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之偏向,而且正在改变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之模式。而目前这个房地产发展模式就是以房地产的民生性为主导。

11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门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实,这个管理办法就是对上述一系文件特别是24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化,就把上述文件的精神落实到可操作的条例上,以便纠正早几年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上的偏差。

《办法》内容,包括了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划转规则、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标准及样式、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经济适用房持有者的产权关系及交易与转让的规则。比如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只是部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要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就得在一定时间内把政府对购买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的部分缴纳给政府。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基本上面对的是当地城镇有户口的居民。对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有严格的规定,购买之后也不可能随便改变其用途。

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完全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与交易体系采取的是公开透明的、程序化的方式进行,等等。

对于《办法》来说,其最为重大的意义就是如何把十七大报告关于住房或民生的精神落实在具体的政策中,是对24号文件的细化。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民生性的落实,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模式。也就是说,《办法》对房地产市场发出一个既明确又强烈的信号,房地产市场的民生性是中国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之根本。在一定的时期内,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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