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住房权”入宪法

2007-12-03 13:59:18| 点击:305| 评论:1|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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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思想者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墨西哥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与中国一样,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同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对住房需求的急剧增加,直到现在,这一城市化进程仍在继续。据统计,墨西哥约有74.6%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只有25.6%的农村人口。从1977年到2000年,墨西哥20岁到44岁的劳动力从占总人口的29.9%增长至36.8%。他们是住房的主要需求者,其中不乏月收入在50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如何解决这些人的住房问题,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多数开发商选择建造面向社会中上阶层的高价豪华住宅,使得社会福利房的开发不能满足需要。30多年以来,在保障低收入阶层安居乐业这一问题上,墨西哥政府进行了一些努力,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墨西哥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各种权益,其中包括改善住房条件。墨西哥参议院通过议案,将1984年的《联邦住房法》修改为《住房法》。修改后的《住房法》旨在发展房地产业、提高人们的购房能力、增加就业机会,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状况。但是《住房法》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帮助最贫困家庭、待业人员获得居住权。为此《住房法》规定:建立各级政府和民间私人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政府发放贫困家庭补助的透明机制;简化低收入人口的贷款和储蓄手续;方便企业获得建造福利住房的土地;为抑制高档住宅的开发,上调了此类住宅土地使用许可申请费和抵押贷款利率,控制贷款规模,同时提高产权评估等行政收费和税收标准。此外,银行和全国性抵押贷款机构也根据房屋预定售价规定阶梯式贷款利率,房价和利率成正比,以减少高价房的开发。

墨西哥政府实施的“2001—2006年国家发展计划”和“住房计划”中,除规定加强房地产业竞争力,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业商人开发廉价的经济适用房;面向贫困家庭发放补助等之外,还要求借助民间三大住房基金机构力量,从各个层次为墨西哥人设计、提供不同类型的购房贷款方案。这三大住房基金机构分别是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全国人民住房基金。它们分别面对公司职员、国家公务员和待业人员,基本上涵盖了墨西哥全部人口的住房需求。

在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墨西哥政府除利用民间力量外,还吸收国外资金,如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如西班牙政府提供的“个人小额贷款”和泛美发展银行提供给有出国打工汇款的家庭的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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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才能乐业”,住房就象粮,油,水电一松柏青青 2007-12-03 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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