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10月份购买一商住房.当时签定合同时的建筑面积是145平方米.现在房产公司告诉我当地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测量出来的面积是152.77平方米,比原来多出7.77平方米,(5.3%)!当时在合同中也确实规定了有这一条:乙方已交房款的购房面积,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和地方规定,以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核算为准,收交的款额多退少补.他现在以这一条规定要收取我多出来的款项!
请问:我是否要交这个款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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