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价如何使“中产”重新变“低收入者”

2007-12-03 11:45:1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5页/共7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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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7

高房价下,多少人成为真正的“住房上的低收入者”

从以上的论述中人们懂得,由一系列不当的住房政策所导致的高房价,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逆向二次分配”。它使那些看起来已经步入“小康”的普通城市居民甚至是“中间阶层”,流血流汗换来的“较高收入”成了“过手财富”,变成了高房价下开发商暴富的“供品”。为了基本生存所必须的居住条件,他们不是成了“房奴”或“负翁”,就是成为“寄人篱下”的“群租者”。而在世界上各种人权宪章和居住福利中,拥有体面的居住条件,是现代人一项基本的人权和福利。

由此不难看出,在现在城乡住房上的“二元体系”和城市中多种住房供应制度实际并存的情况下(如拿着高薪的官员阶层,还可以享受获取超低价“买房”的“福利”和特权),不能把住房方面的“低收入者”人群,等同于社会阶层分析上的“低收入者”,在政策的制定中更不能把两者当作同一概念。实际上,住房上的“低收入者”,是由房价的高低来决定,而不能依据表面的收入来判断,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性。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户均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家庭,在所有的统计分析中,他们可能都会被排在“中高收入者”群体之中。但是,他们的这些“中高收入”在每平方米一两万的“普通住房”的高房价面前,他们“荷包”的“含金量”就大大缩水,就只能是“低收入者”,这就是房价高低决定收入水平的特殊性所在。从某个方面来说,开发商大佬们的话也有他的“特别的道理”,这就是“中国买不起房的都是穷人”,也就是“低收入者”。

那么,如何衡量和界定“住房上的低收入者”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指标,就是要看他的收入是否可以买得起生活和工作地的住房;买房的负担,是否可控制在国际惯例的房价收入比3—6的范围内(这里还没有讲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具体到量化指标上,我认为,只要房价收入比超过公认的 “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7的水平(以7.5为界,相当于3口之家9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下,家庭的每月的收入还达不到当地的平均房价,买不起房一平方米住房),都应该算作为“住房上的低收入群体”。

把住房上和社会统计上的“低收入者”分开,目的就是我们在制定下一步的住房政策时,可以实事求是的抓住住房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真正的解决广大市民普遍遇到的住房上的问题,而不是让某些房地产的“铁三角”,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屁股指挥脑袋”,故意“避重就轻”,在大搞政绩秀的同时,处心积虑去维护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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