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揭开房产中介“黑幕”

2007-12-03 09:14:4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4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业内观点

侠客:wjia4

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然而,情况到底如何呢?27日,记者首先与烟台市房管局取得联系,有关人员表示,80%房产中介公司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因为没有国家强制性要求。记者又与烟台市房地产协会产权科取得联系,他们也表示对房产中介公司不甚了解。而工商部门则表示,他们只负责对房产中介的日常经营进行管理。

只要有了公司名称、固定场所、2人以上和3万元注册资金,一个新的房产中介公司便诞生了,就可以开店营业了。而正是进入该市场的门槛太低才导致房产中介公司大量涌现,而行业监管的缺失直接造成了该行业的良莠不齐,从而导致了整个房产中介业的信任危机。因此市民呼吁,房产中介应该自觉履行行业规则,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让房产中介真正成为服务市民的机构,而不是为二手房价上涨推波助澜。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