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吉德去世的10个多月后,沙河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家人的诉讼请求。王家人不服,提出申诉,沙河口区法院讨论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随后,沙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审理了此案。
纠纷:
一份鉴定导致五年诉讼两次败诉
再审过程中,王家人坚持认为王吉德是因为大连机车医院配药错误引起药物中毒,导致肠梗阻、消化道出血、主要脏器功能衰竭并发胰腺癌而最终死亡。对此,医院方面应该承担责任。
而机车医院则辩称,医院方面误投“天仙子”属实,但王吉德死亡是死于胰尾癌
,误服“天仙子”不能导致患癌症。因此,医院的过失行为并未造成王吉德死亡的结果,两者没有因果 关系 ,也不构成医疗侵权,所以不同意王家人的诉讼请求。不过,医院考虑有误投药物的事实,故同意免收王吉德在机车医院的所有医疗费用及在该医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在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一份由大连医学会医疗事故 技术 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该鉴定书表示,机车医院将中药“天仙子”误当成“地肤子”,产生了不良药物反应,但未引起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天仙子”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致癌物,即“天仙子”不能引起胰腺癌;机车医院误投“天仙子”存在过失,但其过失与患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其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这份鉴定书,王家人显然不能接受,他们曾要求有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对方并未出庭,只是进一步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等。
沙区法院再审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明确该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方面有过失。医院方面已经为此免除了王吉德在该院的医疗费用,而王吉德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胰腺癌的费用以及死亡赔偿费等,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 支持 。王吉德的家属认为本案是医疗事故,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其提供的医学界争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再审驳回了王家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
搜集新证据以证明天仙子是致癌物
“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们为父亲治病、打官司等,已经花费了十多万元了,我们誓要为父亲讨个说法。”王华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上诉,并搜集到新的证据。
在王华明出具的一份摘自《有毒中草药大辞典》的资料中,发现了有关“天仙子”的一些情况,其中对其“毒性毒理”的介绍中写着:“急性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王华明认为,这些资料都能证明“天仙子”是致癌物,他将在法庭上出具这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