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2007-12-02 11:09:2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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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授权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建委相关人士介绍,《办法》的部分规定,与《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一定区别。例如,《办法》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城镇户口,我市的《暂行办法》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家庭,也能购买。

区别一:户型

《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套型比例。

我市《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明确规定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

区别二:购房条件

《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我市《暂行办法》:符合“三种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即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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