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沙溪河“吃人事件”和盘山台阶“咬人事件”
是无法可依吗?
第一部分
1、时下,每每遇到突发事件威胁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能欣慰地看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紧急救援行动。
2、但是,在过去的八年中,先后有二十几条鲜活的生命悄然消失在冰冷的沙溪河水里,在饱受丧女之痛的母亲詹红光泣血的声声呐喊中,又有谁出手相救了呐!
3、无力的辩解也好,苍白的判决也罢,都不可能挽回消逝的生命。而百姓心中的是非功过评判却是惊人的一致。
4、长期将一个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或危险源)放在人们身边而不严加防护,出事是早晚的。不理不睬,更是贻患无穷。这就好比是一座危桥任人通过,高压电线就在头顶一样。
5、过分强调监护人的过错而为侵害者免责,实在是不能服众。照此逻辑,凡是杀害未成年的凶手都可以逍遥法外了,因为监护人没看护好嘛!行吗?
还有,沙溪河里淹死的大人(自杀的除外)又做何解释呐!沙溪河畔是禁区吗?显然不是。
第二部分
6、位于天津蓟县的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盘山,自从2006年底建造成南天门大台阶以来,频频发生台阶摔人事件。仅2007年5月4日这天,在先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就有三人在同一地点,以同一种方式滚台阶摔成重伤(成年人1人,十岁左右未成年人2人)。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然是监护人的全责。
7、法庭上,原告一方大量举证证明:台阶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景区内到处都是几米高的临边无防护栏。而被告一方并未就此提出反驳,也未能出示台阶的建设批文、设计图纸、施工资质、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只是一味地强调5A评级达标,说山岳景区台阶修建无标准,自认为台阶安全等。
8、如果说,詹红光的案子时代久远、时过境迁,法律法规不健全尚情有可原,但有关部门相互推诿,麻木冷漠,强词夺理的行为是不能原谅的。
9、但是,张志荣(受害人的父亲)的案子(盘山石阶摔人)就发生在今年五一黄金周,况且是国家的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刚刚重新颁布执行不久,依然有旅游局的袒护,法院的枉法判决,令人费解!
10、时至今日,盘山景区的危险依然存在。无论是山前的台阶,还是后山的车道,无不是盘山景区“拍脑门”的产物。这也就难怪乎:山前摔人、山后翻车的怪态此起彼伏了!
11、现场勘察发现:台阶的顶部无安全警示标志,台阶的坡向(900米单坡向)、坡角(近40度)、踏步高宽比(最大190/240,最小170/260)、梯段最大级数(118级)、宽度(3米,中间无扶手)等都不符合要求且无补救措施。特别是118级台阶所处的位置是下行三分之二处,是下山游客精力、体力极易疲劳的时段、地段。这就如同景区为游客设了个“陷阱”------前面60级左右一段的台阶,给人一种惯性误导后,突然变节奏。别说是孩子,就是成人也保不准不出事。
另:今年“十一”前夕,后山的村民正赶着盘山车道十一前完工。真不知道盘山景区的违法违规和肆意妄为要横行到哪一天;真不知道今后还要摔伤摔死多少人才能让他、他们警醒。
第三部分
12、不是没有法,即便是法律法规滞后或不完善还有立法精神、法的原则在,要判断谁是谁非不难。
盘山之诉,只要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或《建筑法》等法规,盘山景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一目了然。按《民法通则》有关建筑物致人伤害“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盘山景区也罪责难逃。
沙溪河之诉,虽没有盘山之诉这样法律界定清晰,但必定是连普通百姓凭公序良俗都能分辨的是非,还有什么好辩解的哪!
13、按理说,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皆为旅游业的经营者。为什么他们的法律待遇却极为不同哪?那是因为像盘山这样的旅游景区还有一个政府管理部门的身份,就如同三明市的水利局和园林局一样。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好像管不太着他们,因为他们是行政的执法者,法官也难免不对其有所畏惧或网开一面。
14、这就是中国的现状,是行政者立法大于公民立法的时代。尽管这种现状正在逐步得以改善,但不足和差距还是有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普法,要大张旗鼓的还政与民、还法与民的目的之所在。这也就是中国未来法制建设的希望之所在。
——<转载> 作者:张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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