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签格式合同被迫退房 法学教授夫妇欲状告开发商
——且看知名法学家维权能否成功
最近,北京某高校一对法学教授夫妇在购房过程中因拒绝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而被迫解除商品房认购合同,开发商要求该教授夫妇在“退款申请”上签字承认退房是“由于本人原因”、并且承诺“交纳费用时产生的手续费从本人交付的款项中扣除”,该夫妇因此陷入欲买房而不得、欲退款而不能的尴尬境地。因不满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法学教授夫妇已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将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详情
2007年10月底,北京某高校一对法学教授夫妇与涿州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认购书,欲购买一处房产,并交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后该夫妇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卖方营业场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其间该夫妇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某些条款显失公平,欲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合同而不成,遂被迫放弃购买所认购的房产。该夫妇欲索回已经交付之房款,却收到开发商拟定的一纸“退款申请”书,并被告知: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承认退房是由于买房方自身的原因、并承诺负担“手续费”方可取得房款。
经了解,法学教授夫妇拒绝签署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认为该合同第七条的内容显失公平。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底本,但开发商对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的内容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条第一款为国家推荐的制式条款,其中就买受人逾期付款应交纳之违约金、出卖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作了合理约定。但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没有采用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而是另行提出约定: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时支付房款,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五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法学教授夫妇认为该条款向买房人施加了过于苛刻的义务,严重威胁买方的财产安全,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另外,该教授夫妇认为开发商拒绝适用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合同条款,侵害了买房人保留尾款的权利,这是导致他们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的另一个原因。根据河北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二款设置了一个开发商不得随意排除的强制性条款,该款规定:“出卖人预售商品住房或现售配套设施未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收取买受人的购房款最多不超过其总额的90%,其余的10%,待配套设施全部竣工、经买受人代表参加的验收并确认合格后,方予收取。”根据该项条款,出卖人预售商品房或出售配套设施未全部竣工的现房,只能收取不超过购房款总额90%的房款,买房人可以保留10%的尾款。教授夫妇表示,由于开发商出售的房屋是期房,显然应该适用该条款,但开发商坚持要求买房人交全款,否则只能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