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1.30公布

2007-11-30 23:25:2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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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1.30正式公布。今后只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且只能拥有有限产权,转让时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也被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按照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房地产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能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的,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且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根据新办法,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也不得将所购住房用于出租经营。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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