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当然应当花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我的当事人于先生就购买了北京市某开发商的房地产,竟然最终没有花一分钱!
1998年9月,于先生将自己的餐厅转让给了别人,准备出国,后与女友发生争执,性格倔强的于先生索性就不出国了,不出国了就算了,可在北京干什么呢?这在当时对于先生而言就成为一个问题――如果给别人打工,感觉不爽,因为这多年了都是自己给自己当老板!自己干吧,全部产业都处理了,想来想去就觉得索性什么事都不做,到处转悠起来。1999年3月,应朋友之约到安定门吃暴肚,将车停在路边,回来的时候有人在风挡玻璃上夹了个广告,广告上说安定门某项目的楼盘非常好,看着就动心了,随之没有开车就走到了售楼处,看了觉得挺满意,就选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于先生购买建筑面积为137.38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373800元,其中于先生首付约30%计价款人民币423800元,由开发商协助办理按揭贷款人民币950000元,如果开发商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于先生可以退房,开发商应当在2001年3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于先生。当然,还就其他问题作了约定。签订合同后,于先生爽快的支付了人民币428000元,等候开发商办理贷款,但开发商将于先生材料提交后,银行以于先生无法出据收入证明为由不给批贷,是啊,作为成功商人的于先生,将餐厅转让给别人后没有工作,谁给他开收入证明呢?于先生不愿意找人给自己开收入证明,这样贷款就办不下来,等到1999年9月,还没有办理下来贷款,于先生就提出退房算了,但开发商说暂时没有钱退于先生,双方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近三个月的谈判未果,1999年12月7日,于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处理本案,我们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流,感觉协商很难解决,随之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前,开发商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于先生剩余的房价款950000不必办理按揭贷款,等到房屋交付之后于先生可以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来支付,抵押贷款额如果够950000元,当然就可以了,如果不够950000元,则于先生将剩余的房价款分三年支付完毕,本次打官司的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我感觉这个方案不错,于是建议于先生接受这个方案,但我同时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如果开发商在2001年3月31日前不能交付房屋的,按照房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于先生支付赔偿金,赔偿的总额不超过房价款的总额1373800元,经过反复协商,开发商同意接受这个方案,双方签署了调解书,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案件就这样结束了让我总觉得不对,我自己亲自考察了一下这个项目,发现开发商正在将该项目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我赶快将情况向于先生进行了通报,随后我们找到开发商洽谈,经过协商,新的开发商同意了我们提出的方案,即将我们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调整为人民币100万元整,但我们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新开发商收购该项目,新开发商和原开发商对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共同承担责任,在原开发商退出该项目的情况下,新开发商承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之后,新开发商于2000年3月21日向于先生退还了人民币373800元。该项目进展顺利,至2001年初基本上完工了。就在于先生为收房和办理抵押贷款作准备的时候,施工单位因施工合同决算的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了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裁决,施工单位于2001年3月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该项目,施工单位也拒绝办理竣工手续,房屋不能交付。于先生在焦急中等了一天又一天,最后终于麻木了,我们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法院对交付无能为力,但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金的执行很快结束,于先生于2001年8月接到第一笔迟延交付的赔偿金5万元后开发商找我们洽谈,双方达成了协议:于先生基于法院的调解书取得的赔偿金按照迟延交付的实际时间计算,每日人民币687元,充抵房价款,开发商支付的赔偿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开发商最迟应当在2002年9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于先生,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一次性赔偿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含此前支付的赔偿金)。于先生当然非常满意,他说:这打官司还能够挣钱啊?!到了2002年9月1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的仲裁案件仍然没有结果,我们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拒绝,基于我们达成了新的协议,随之我们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中,经双方协商,经法院确认的达成调解书内容如下:开发商在2003年5月1日前不能将房屋按照契约的约定交付给于先生的,开发商一次性赔偿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整,在此之前,开发商按照1373800元的日万分之五向于先生支付赔偿金至交付之日,赔偿金抵扣于先生尚未支付的房价款,房价款总额按照人民币100万元确定,原调解书不再执行。事情的发展远没有我们想象那么简单,虽然仲裁有了结果,但因执行的问题,施工单位迟迟不给开发商办理竣工手续,最终在2003年8月,于先生在开发商的办公室与开发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于先生不再要求开发商执行2002年9月法院的调解书,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于先生,于先生放弃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的请求。案件就这样结束了,于先生没有花一分钱,但费了三年的精神,取得了一套没有竣工验收的房屋。于先生的房屋空置到2004年6月,开发商最终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了验收的手续,而于先生已经没有任何想在该房屋居住的打算,在2005年2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于先生很快就出售了该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