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对于廉租房的监管,《办法》表示,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