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下月起实施

2007-11-30 10:15:1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廉租房 |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宏观政策

侠客:wahao4

11月26日,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对于廉租房的监管,《办法》表示,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