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为房地产市场化铺平道路

2007-11-29 13:49:2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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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jia4

九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形式上承袭了国二十四号文相关精神以及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相关体例、管辖与实施主体。

其现实意义是延续住房保障工作会议既定部署,跳出楼市看楼市,作为社会稳定与通胀环境中必要一环,打造亲民政府,保障住房生产中的民生。

同期全国性成交下跌,主流城市房价开始松动,在这个时候推出并快速进入实施一项全国性、部委联合性重大措施,可以看做是“一箭双雕”。其隐含的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

1、告诫意义。

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这种规定告诫意义非常明显,一方面是告诫老百姓,廉租住房作为中心将覆盖多大的范围,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措词的改变意味着覆盖范围将慢慢向普通阶层渗透,并且对标准的制订以及变动情况考虑得非常周全,这也是为后续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在准备条件。

而从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的相关规定、廉租房建筑标准来看,还隐含着以后经济适用房可能与廉租房一起进入政府主导的保障住房规划。也就是说,下一步可能出台的将会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

2、肯定意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指出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配建,重要意义在于对处于风雨之中的楼市注入一针强心剂。

一是肯定了我国以开发商为主体的市场供应体制,为前一时间关于是否取消开发商以及开发商垄断及暴利划上休止符;

二是肯定了商品化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从保障对象的标准确认、变更、争议;从资金来源、房屋来源我们都可以看出,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后,市场中的争议房,如直管公房,老干房,离退福利房,小产权房甚至违规的集资房、企业建设的配套公寓等,将逐步变性为保障住房,并通过政府收购或捐赠行为形成未来的准二手房,或者在政府主导下实施流动。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一并出台后,市场上将并存着的只有两类房源,保障房与商品房,中间路线的各种房屋将退出历史舞台。

3、效尤意义。

相较于以前的保障办法及二十四号文及住房工作会议相关精神,本办法中关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房源、建设模式、保障条款、权责确认与约束等,分别使用了诸如“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等毫不含糊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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