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由“最低收入”扩大到“低收入”

2007-11-28 10:40:1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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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ao6

建设部等9部委昨天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办法将从12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近1000万户,这些家庭今后也将成为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仍是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对于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将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实物配租的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办法还明确了廉租房的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将由各地政府来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此外,新办法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廉租住房租户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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