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 第四条 第八条矛盾时,法律如何认定?

2007-11-27 12:34:19| 点击:201|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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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从此以后

1)第八条规定:所购房屋面积变更,集资方应当在 相关 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出资方,如集资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出资方的,出资方有权退房.

2)第四条:"所购房屋面积变更,出资方有权 退房,如选择 不退房,按协议所述房屋单价 据实结算."

问:1)书面通知 距交房时间1年多

2)可否不退房,又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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