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首次明确廉租房保障细则

2007-11-27 10:14:2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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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保障公平——

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同时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用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为保障公平、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廉租住房保障将继续实行“先到先得”的轮候制。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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