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由国土部门管;信贷政策由银行管;税收由财政部门管;投资规模由发改委控制;外资由商务部定政策;上市融资由证监会审批;社会保障受土地与地方政府投入的限制。行业管理部门就只能从规范市场管理上下功夫了,但行业之外的因素影响远超过了市场规范化本身的能力,也必然让所有的政策博弈都变了味道,脱离了预期的轨道,并朝相反的方向越走越远。
不能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矛盾,就试图用物理结构的调整代替经济结构的调整,反而造成了市场行为与结构调整认识上的混乱。
政府希望用供给结构的调整来缓解供求矛盾,并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同时建立起梯次消费的供给体系,这无疑是正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什么是供给结构却认识不同。
市场中的供给结构应是一种经济分类的结构关系,即根据消费方式决定的供给结构而非根据消费数量决定的商品物理结构。对住房的供给而言,应是保障性住房、租赁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比例结构关系,而非是单指商品房住房供给中的面积大、中、小的物理结构关系。
就像人的分类可以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分类,可以是城市与农村人口的分类,也可以是劳动力人口与抚养人口之间的分类,以便研究人口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影响。但绝不是可以通过物理重量、人的胖瘦之间的分级来影响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对住房物理结构的限制就如同用胖瘦度来调节供求关系,用胖瘦度来调节与控制价格一样。结果并没有政策能建立租赁的市场,以形成梯次消费,也没有因对户型的控制而降低房价。
为规范化管理,防止证件不齐全的违章与烂尾发生,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中采用了审批制。销售管理办法中严格的规定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擅自提前用预定等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但在防止开发商捂盘的管理中,未办理销售审批就成了变相捂盘的一道挡箭牌。因为在明确的申报预售审批中有各种文件与条件的要求,但并没有了解这些文件的进度手段。没有如具备预售条件必须申报的要求,也没有开发商一定要预售以及不得现房再销售的规定。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对开发商是否必须预售和何时预售的限制,就让开发商拥有了调节销售进度的权力和手段,是否捂盘就成了一句空话。
为防止捂盘惜售,政府对领取预售证后的楼盘提出了限期之内必须全部开盘销售的规定,并对未执行规定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同时部分城市还出台了不得随时调整价格的规定。于是又出现了用高价开盘的方式,将原来根据现金流需求和市场消费需求控制进度与价格的方式改为了用提高价格来达到拉长销售期的作用,变原本低开高走、随行就市变成了不让调价就高开高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