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楼市遇寒流 开发商捂盘自救还是自毁

2007-11-23 17:30:0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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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捂盘惜售上上纲

首先,捂盘行为涉嫌欺诈。有经济学专家指出,所谓捂盘,问题就在于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果一个市场信息混乱、欺骗成风,甚至于房地产开发商以欺骗性方式成为其市场交易主导策略,以此扰乱市场秩序,扰乱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这些则是政府要整顿的事情了。

其次,捂盘行为涉嫌违法。著名律师杨仲凯分析说,《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有相关条款以确保合同双方交易公平、信息真实可靠。如果开发商是蓄意提供虚假信息以造成某种假象,那么肯定涉嫌违法。

再次,捂盘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如果交易的前提就是开发商提供的虚假信息以及刻意制造的紧张气氛,交易的公平性显然无从谈起。

有业界专家认为,比捂盘更加严重的事情是囤地,原因是囤地行为更隐蔽,但是对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却将更持久。一位资深金融专家初步统计说,全国开发商囤地总规模可能接近10亿平方米,这些囤地大约可以支撑房地产企业以目前的速度持续经营3-4年。试想,如此巨量的土地囤积,足以为这一行业本身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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