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9月9日你是在17号病房睡的吗、
答:我不在房里睡,在那个房间外边睡,离房间不远的地方。
问:那天他们六个人强奸陈愉是怎样的情形?你说一说。
答:我在走廊里睡,我未睡着,我看见他们把她抬进去的。
问:是哪个人抬的、
答:是他们六个人。姓崔的、姓石的、姓查的、姓凌的、姓曾的、姓袁的。
问:他们六个人说你是头向水管,脚向17号门睡的对吗、
答:我是眼望着水管睡的。
问:你是哪天洗的地板?
答:第二天。
问:地板上有印子没有、
答:有白的,有半页纸大,像鼻涕。
问:在房间哪个地方、
答:靠木架子旁边。
问:他们六个人,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在抬陈愉后是哪个先出来的、
答:只看到姓袁的后出来。
问:要你不要向外讲是哪个说的、
答:是姓凌的。
问:是什么事不要你向外讲、
答:强奸的事。
问:讲的都实在吗、
答:实在。
这个交待是够清楚的了,不过,当国防部派来的尤雄章亲自审问这个案子时,陈松连又推翻了以前的口供,说什么也没有看到。问他以前为什么那样交待,他说我不交待,他们就“摇电话”(指用刑)。但是尤雄章了解到第九补给区军法处曾用刑,但他没有交待,到“剿总”军法处复审时,只拿电话作摇的样子,他就害怕交待了。因此,尽管他推翻前供,仍可把它作为重要证据。
最后判决
对被告人审判前后共有三次,三审结论是一样的,判决四名军人罪犯死刑。第一审的评议很重要,出席评议的是审判长徐山耕、军法官赵国孝和许光。
起诉书中关于犯罪证据还说到:“被害人陈愉当庭指控被告如何共同实施、如何相继轮奸,乃至被告等各个奸姿如何,历历如绘、言辞悲切、涕泪交流,各被告经陈愉指质后辩词支吾、形态骤变,甚至无言以对……军法处检察官前往陆军医院,着令被害人陈愉在出事地点复演被告当时如何着手实施强奸事实,无疑义……”第九补给区军法处以共同强奸罪将崔、凌、石、曾四人判处死刑,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袁、查、陈因无军人身份不受理。白崇禧又叫华中“剿总”军法处复审。在同意第九补给区的判决意见后,继续上报国防部审批。
国防部派军法局副处长尤雄章来汉后对七名被告逐个进行了审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这个评议决定了六犯的命运。审判长尤雄章最后说:“本案虽尚有研究余地,但复审时并未搜得有力反证,足以证明被告等犯罪行成立,我同意维持原判。”决议不久报送国防部,经代总统李宗仁批准,第九补给区军法处于1949年3月23日5时45分将上述四犯验明正身、绑赴法场,执行枪决,其他三名非军人犯即转送汉口地方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