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中国古代绞刑:明朝三次盗窃即问绞

2007-11-22 12:22:0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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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古代违反了哪些制度会被判处绞刑呢?唐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告谋叛以上的罪和应缘坐的罪除外)。又规定,部曲奴婢告主人,非告谋反逆叛罪,一律处绞刑。

到唐代时出现了“强奸”、“轮奸”等罪名。在唐代犯了强奸罪是是有可能判处绞刑的。唐代的强奸罪按其“犯罪行为”的轻重和依尊卑、亲等加以区别,处罚较严厉。譬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成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到明朝时,偷东西三次就可判处绞刑。明代法律在“重典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对窃盗的处罚较以前重。《大明律·贼盗》规定,偷的东西价值一百二十贯以上的,就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绞刑。

另外,明律对窃盗的人也会使用肉刑,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胳膊。三犯者,判处绞刑。成化十九年时,南京就有过“三犯窃盗,计赃满百贯”而被处以绞刑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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