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地方税收征管中的政策变形,其实也是在变相的调整了税政,而税政的制定权力并非在税收征管部门。
人大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虽然仍有缺陷,但总是给了民众参与决策的权力,确定了税政的权力地位。然而各地自定标准,税率和征税前提条件的税收征管办法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调整税政吗?只要引起税收政策的不公平执行,实际都等于是利用税收征管的权力在改变税收政策。
税政是可以有地方差别的,但要立法明确,而非立法明确的税政则就应是统一的。比如,关于二手房交易的各种税收政策全国是统一的,但事实上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却并非统一的。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曾在反对蒋介石的“伪宪”时,同时废除了“六书”等于废除了清末延续下来的“法律”,包括刑法。但在此之前,不管是解放区还是非解放区执行的是统一的“六书”法律,并非在非解放区的强奸、盗窃的犯罪到了解放区就成了英雄。既然两种主义之下政权都会力求法律的平等与统一,那么今日的一个主义之下的统一政权,又怎么能实行不同的(非立法之不同)的税政呢?
如果全国范围之内房地产的相关法律与税法是相同的,那么就本不应产生同样交易行为中的税收差异,不应由于税务管理的征收差异造成税政的改变。
也许我们的全国人大应将制定与修改税政的权力牢牢的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并严格的审查授权和授权的使用情况。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与市场的交易公平,防止利用税务管理而变相调节税政的现象出现,不要让公民参与审查与制定税政的权利被税务征管部门架空,变成了用税务代替税政的一统天下。








